投资银行

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投资和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

投资银行出现于19世纪后半期,在西欧和美国发展最快,规模最大。各国名称不一,在美国、欧洲一些国家称投资银行,在日本称长期信用银行,在英国称商人银行。广义上,投资银行在有些国家包括信托公司、投资公司、金融公司、实业银行、持股公司等。投资银行在创始时期曾专门从事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买卖,故有“债券银行”之称,后兼营股票业务。

投资银行的业务内容与开发银行相类似。不同的是:投资银行以盈利为目标,政府和私人都可以创办,主要依靠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资金,也吸收存款(主要是定期存款),但存款在资金来源中只起辅助作用;开发银行则是政府开办的,主要资金由政府拨付,不以盈利为目的。

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为工商企业发行或包销有价证券,包销本国政府和外国政府的公债。它是证券发行者和投资者的中间人,有时用自己的资金购买证券作为长期投资,从而取得证券的所有权。在有些国家,它还参加企业的创建、改组活动,收取手续费;安排中、长期放款,经营外币买卖,咨询服务等。有些投资银行也兼营黄金买卖及资本设备或耐用商品的租购业务。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它侧重于中、长期放款,在存款方面只接受定期存款,而不吸收储蓄和活期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