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力

消费关系相对应的概念。有三种理解:

(1)消费者消费或享用消费对象(包括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各种服务)的能力、条件和手段。消费者依据这种能力,才能通过消费恢复和提高自己的劳动力,并转化成新的生产力

(2)产品(包括服务)通过消费者消费得以实现的限度,或消费者消费的限度。

(3)消费者、消费资料、消费服务之间的一种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在消费者已确定的条件下,消费力的大小以消费资料的供给量为转移,同消费资料的质量、数量成正比例关系变动。消费品供给愈好、愈多,则消费力也就愈大,反之则愈小。在消费资料的质量、数量已确定的条件下,消费力大小以消费人口的多少为转移,同消费者的多寡成反比例关系变动。消费者愈多,人均占有的消费资料就愈少,则消费力就愈小,反之则愈大。在消费人口和消费资料的数量、质量都已确定的条件下,消费力的大小以消费服务的组织合理程度为转移,同消费服务的好坏程度成正比例关系变动。服务水平高,则消费力高;服务水平低,则消费力也低。

各种形态及其区分的意义

消费力在其存在形态上,可以区分为:

(1)自然消费力。指消费者为维持生存而满足自己的自然生理需要的能力。

(2)社会消费力。指消费者受整个社会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的支配所具有的消费能力。其大小不直接决定于社会生产力的水平,而直接决定于所有制和分配的性质。

(3)绝对消费力。指只同社会生产力挂钩并同它相适应的消费力,其大小直接决定于生产力的水平。

(4)有购买力和支付能力的消费力。指消费者运用自己的货币收入购买商品和服务以满足自己需要的能力。满足自己需要能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自己有支付能力的购买力的大小。把消费力区分为上述各种形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别考察的意义在于:它有助于人们掌握确定消费水平的各种界限标准,有计划地、合理地分配和使用社会劳动,正确处理产需矛盾和协调个人消费与社会消费的关系。

诸种消费力形态的共同点

尽管消费力有各种不同形态,但都具有共同的内涵,即都是消费者同消费对象两方面的统一与结合。这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

(1)消费力实体。包括要求满足个人需求的消费者和由社会供给系统提供的消费资料、消费服务。前者是消费力的主体因素,其数量取决于某一社会的人口总量,该社会生产水平制约着他们的需求总量。后者是消费力的客体因素或物质承担者,它取决于该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分配供给制度。没有前者,后者只能是毫无意义的自在之物,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没有后者,则消费者将无从消费,主体也不可能存在和发展。因此消费力一定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管理,把人与物两个方面完整地结合起来。

(2)消费力实体诸因素的结合比例和结构。它关系着消费力组织的合理程度。消费力不是主、客因素的简单相加,它的数量上的比例、质态上的结构对消费力的高低具有重要影响。比例和结构组织得合理则消费力强,人均消费水平就高;反之则消费力差,人均消费水平就低。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地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与文化的需要,这就要求做到社会消费品总量和人均的消费品占有量都要增长。为此,合理组织消费力的内部结构,处理好消费人口、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相互关系,使物质生产与人口生产保持适应的比例,并同服务业的发展相适应,以求达到最大的消费力,是十分必要的。

两种属性

消费力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消费过程是人的肌体、神经、脑髓的补偿、恢复和发展的过程,也是新陈代谢的自然生理过程。这涉及消费力的自然属性,它对研究生产物的“人化”、需要的“最大限度”的满足,确定最低消费水平数量依据,都具有考察意义。消费力也具有社会属性,即人们的需要和享受是由社会产生的。因此,人们对于需要和享受是以社会的尺度,而不是以满足它们的物品去衡量的。考察消费力的高低,不仅要着眼于人们的自然生理需要,而且更要着眼于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性质。

参考书目
  1. 刘方棫:《消费经济学概论》,贵州人民出版社,贵阳,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