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水平

从宏观角度来说,指一国居民在一定时期平均享用的生活消费的产品(与劳务)的数量与质量,或全体消费者按人均达到的物质与文化需要获得满足的程度。从微观角度来说,指某一消费者及其家庭在某一时期所获得的消费对象的数量与质量,或某一消费者及其家庭某个时期的生活消费需要获得满足的程度。

对消费水平这一范畴的内容,不少学者主张,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统一的观点来看,除物质生活的内容与丰度外,还应包括精神生活的内容与丰度;从消费内容与效果统一的观点来看,除物质与精神生活的内容与丰度外,还应包括物质与精神消费的最终结果──消费者的全面发展的程度,如消费者的健康状况、寿命长短、获得文化教育的程度、劳动力的科学技术素质提高的程度、自由支配时间的多少、从事文娱旅游活动的多少,等等。但是,也有的学者主张,消费水平的含义不宜过分膨胀,它仅仅是从量的方面反映消费者和消费品的关系;衡量消费水平,主要以消费对象的数量、品种、结构为依据,不能视为消费状况的综合的体现。他们认为消费的最终结果应列入消费效果问题予以考察。

衡量标准

消费水平可以用消费品的实物量和劳务量来衡量,也可以用获取消费品和劳务的货币支出,即价值量来衡量。以价值量来衡量,一般有三种标准:

(1)计算人均的个人消费基金(扣除消费基金中的公共部分)。

(2)计算人均的消费基金(包括消费基金中的公共部分)。

(3)计算人均的“消费基金+非生产性积累基金”。此外,衡量消费水平,还可以考察:

(1)消费结构的性质变动。良性变动反映着消费水平上升,逆性变动反映着消费水平下降。

(2)劳动者自由支配的业余时间的多寡。自由时间增加,意味着人们有更多时间去学习、休息、娱乐,满足发展智力和体力的需求,并使单位劳动时间内的生活资料数量增加。

确定消费水平的合理依据

消费水平在一定历史时期和社会条件下,有一个客观的适度界限。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一些经济还不够发达的国家,离开生产发展这一物质基础,盲目追求过高的消费水平,显然是不实际的。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消费水平也必须伴随而提高。落后于生产的发展而遭到抑制的消费水平,不能起积极推动生产的作用,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合理的消费水平,必须同本国的物质生产发展的水平相适应;此外,还必须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防止浪费和生态失调;有利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有利于整个社会进步

确定消费水平的数量界限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确定适度的、合理的消费水平,必须考察消费水平的数量界限,明确其最低界限与最高界限。确定消费水平的最低界限,要考虑:

(1)不应低于消费者的自然生理需要;

(2)不应低于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

(3)不应低于前一个基期已达到的水平;

(4)不应低于分配计划中的最低消费率。最低消费率C′,应等于基期的消费基金C0加基期消费基金乘计划期内人口增殖率△p,然后除以计划期国民收入Y。其公式为:C′=C0(1+△p)/Y。如果计划期消费率小于上列数值,则意味着计划期内的消费水平比基期有所下降。

确定消费水平的最高界限,应该保证国民收入中积累基金的最低需要,它可以分为如下两个部分:

(1)生产性积累的最低需要。即:计划期劳动者人数(包括基期劳动者人数L0和计划期新增劳动者人数△L)乘以基期人均生产性固定资产f0流动资金f1定额。以A1代表计划期生产性积累的最低需要,其公式为:

公式 符号

公式 符号

生产性积累如果低于上述数值,就会造成劳动生产率的下降或使一部分劳动者不能就业。

(2)非生产性积累的最低需要。即计划期内人口数包括基期人口数p0和计划期新增人口数 △p乘以基期人均非生产性固定资产f2和非生产性流动资金f3定额。

A2代表计划期非生产性积累的最低需要,其公式为:

公式 符号

公式 符号

非生产性积累如果低于上数值,将不利于计划期内或今后一定时期内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

只有使上述两个最低需要都得到满足,才既不会降低劳动生产率或影响就业,又不会降低和影响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