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服务

人类劳动提供的、用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消费需要的有用活动。亦称消费性服务或消费劳务。

消费服务按其满足人们消费需要的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类:

(1)为了人们有效地消费物质消费资料而提供的服务。物质消费资料出产出来后,为使人们能够消费或有效地消费这些物质消费资料,往往需要有人提供消费性服务。

(2)作为人们消费的直接对象的消费性服务。人们消费这些服务的目的在于消费其有用效用本身。这些服务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最终并不形成有形物品,但却提供以活动形式存在的服务,具有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消费需要的效力。这类服务的特点在于其劳动过程和消费过程在时间与空间上是统一的,例如教员、演员、理发员等提供的服务。

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对消费服务的认识都存在着分歧。西方国家长期以来把消费服务部门列为国民经济部门之一,归为第三产业(见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并按其报酬收入统计产值,列入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中。苏联、东欧国家和中国传统的做法是不将其列入生产部门,在统计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时不包括这部分劳动。

中外学术界关于消费服务有无价值的争论由来以久。其观点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传统的观点,认为作为商品价值应是劳动的物化,消费服务作为活动过程虽是劳动过程,但不是作为劳动的凝结物出现,不能成为商品,也不具有价值。另一类观点截然相反,认为价值不是物而是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为了交换而提供的消费服务是人类劳动支出过程,也体现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因而具有商品价值。作为价值实体的抽象劳动可以对象化在有形物中,也可以对象化在以活动形式存在的使用价值中。第三类观点介于上述两类观点之间,认为与物质消费资料运动有关的物质消费服务具有价值,其价值转移到与之相联系的物质消费资料中去,而非物质消费服务不具有价值。除上述观点外,苏联学术界近年来还有一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消费服务劳动不创造价值,因而不创造国民收入,但却增大消费基金总额。

尽管中外学者对消费服务的认识存在着分歧,但大多数人都承认消费服务具有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能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服务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逐渐增大的趋势。在当代西方国家,第三产业占有重要地位。在社会主义国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消费服务部门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展服务行业,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