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

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

沿革

最初是在十字军东侵(11~13世纪)以后,西方国家开始在东方国家推行这种制度。当时在东方国家定居的欧洲国家商人,在他们自己中间推选出领事,处理本国商人彼此间的争议。随着基督教国家同土耳其间“领事裁判权条约”(capitulations)的订立,西方国家领事权力更加扩大,取得了对居住在土耳其的本国国民的民事和刑事管辖权。在中世纪的欧洲国家,如荷兰、英国、丹麦、瑞典、挪威等国,也存在过外国领事对其本国籍商人行使民事和刑事管辖权的实践,但那是受属人法主义的影响。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把领事裁判权制度强加于亚非国家(中国、日本、暹逻〔泰国〕、波斯、埃及等),使这些国家的领土主权受到严重损害。这种领事裁判权制度于1890年首先在日本得到废除。其后土耳其于1923年、暹逻于1927年、波斯于1928年、埃及于1937年,中国经两次世界大战,先后予以废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一与国家主权原则根本不相容的特权制度在全世界废除。

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受西方国家强加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之害历时最久、影响最深的国家是中国。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13条规定:“凡英国禀告华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禀,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诉……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即移请华官公同查明其事……秉公定断……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这些规定可以说是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开端。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第21条规定,中美人民间的刑事案件,依被告主义办理。第24条规定,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似乎是采取会审制度。第25条规定,美国人之间的案件由美领事办理,美国人与别国人之间涉讼,由有关国家官员自行办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1844年中法条约、1847年中国与瑞典挪威条约以及1858年中俄条约均有类似规定。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除规定被告主义原则以外,还规定了“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的“会审”制度。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则又规定了原告人的本国官员可以“赴承审官员处观审”,有不同意见,“可以逐细辩论”的“观审”制度。

中华民国时期,帝国主义在中国领土上逮捕关押中国人民的上海南京路老闸捕房

除上述条约以外,许多西方国家援引最惠国条款,也取得了在华的领事裁判权。曾经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20余国,即英、法、美、俄、德、日、奥匈、意、比、西、葡、丹、挪、荷、秘、墨、智、瑞典、瑞士、巴西等。各国在中国享有的此项特权基本上是同等的。

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内容

概括说来,主要有:

(1)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民刑案件,依被告主义,均由被告所属国的法院或领事法庭依所属国法律审理。

(2)同一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由所属国的领事法庭审理。

(3)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根据有关国家间的协议和法律解决。一般适用被告主义,即由被告所属国的领事法庭审理。

(4)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和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如前者为被告,由其所属国领事法庭审理;如后者为被告,由中国法院管辖。外国在华享有的这种域外的管辖权,不仅由在中国的领事组成的法庭行使,而且还由专门设立的法院行使。例如,美国根据1906年国会通过的立法成立驻华法院,在美国司法系统中其地位与联邦区法院相等。英国根据1925年枢密院令,在上海设立最高法院,并在上海以外的每个领事辖区设一省级法庭,由主管领事担任首席法官。

“会审公廨”制度

与领事裁判权有关的,是所谓会审公廨(见会审公堂)制度。前面提到不平等条约中规定有观审和会审的办法,实际上,由于帝国主义得寸进尺,原来是相互的观审变成了只许外国领事到中国官署观看外国人为原告的案件的审理,而不许中国官员到领事法庭观看中国人为原告的案件的审理。会审也大大超出了原来条约的规定。外国领事不但干预中外交涉的诉讼案件,而且还篡夺了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由于租界的存在,中国政府曾经在上海、汉口、厦门设有“会审公廨”,审理租界内以中国人为被告的案件。1868年《上海洋泾浜会审公廨章程》明确规定,无论是华民或洋商控告华民,概由会审公廨审理。外国人为原告时,领事可以观审。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毋庸干预”。但帝国主义国家不断扩展其特权,对于纯属中国人相互间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外国领事也来观审,并实际上操纵案件的处理,成为会审。会审公廨变成中国与外国领事共管的机关。1926年上海会审公廨改为临时法庭,取消了中国人之间民事案件由外国领事会审。这种制度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才告结束。

领事裁判权的彻底废除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联,战败国德、奥、匈,以及1928年比利时和1929年墨西哥,先后放弃了在华领事裁判权。1929年中国政府曾宣布从1930年起废除所有国家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因帝国主义国家的抵制,未能实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通过一系列条约,中国恢复了对在中国境内的美(1943)、英(1943)、挪威(1943)、巴西(1943)、加拿大(1944)、瑞典(1945)、荷兰(1945)、瑞士(1946)、法国(1946)、丹麦(1946)、意大利(1947)、葡萄牙(1947)等国国民的司法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中国人民终于彻底摆脱了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帝国主义的一切特权的羁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