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认定

刑事技术鉴定中运用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以确定受审查的嫌疑客体(人或物)同犯罪事件中正在寻找的那个客体(人或物)是否同为一人或同为一物,或来源于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物。这种鉴定的原理和方法称同一认定。通常用于痕迹检验笔迹检验和人相照片鉴定。同一认定指检验客体物是否同一的过程,并非检验的结果。同一认定的结果可能得到肯定的或者否定的两种结论。肯定结论称为“同一”,否定结论则为“不同一”。

司法实践中,进行同一认定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受检验的客体物具有特定性和相对稳定性。凡有体物乃至一切物,都是特定的。这种特定性就是此物和其他任何物的绝对区别。所以物只能自身和自身同一。而一切物,包括有体物,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都是不断运动变化着的,但一切处于运动变化发展中的物,尤其是有体物,都有其相对静止、暂时平衡和稳定的状态,稳定性就是物的重要特性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所以要认定绝对的同一(a=a)虽然是不可能的,但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间内,对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中的管体物认定其为同一,则是可能的。在司法鉴定实践中,进行同一认定的条件是:

(1)受检验客体的稳定程度。客体的稳定性愈大,则进行同一认定的可能性愈大。

(2)客体特征显示出来的完备程度。客体特征反映得愈充分愈完备,则进行同一认定的可能性愈大。

(3)反映客体特性的物质形象发生变化的程度。变化愈小,则进行同一认定的可能性愈大。因此,在侦查和勘验中,应尽力采取措施,保全这个客体对同一认定有重大意义的特征,并注意保持稳定性小的客体的稳定性;检验工作应尽可能在接近发现同一认定客体的时刻进行。

作为犯罪侦查学鉴定主要理论基础的同一认定,所要解决的物的“同一性”问题,和哲学认识论中的“同一性”不同。哲学中的同一性,研究事物的范畴,涉及两个以上事物之间的关系,所要解决的是事物的共性问题;而同一认定所提及的同一性,是物自身与自身之间的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物的特性,即个性问题。

认定同一,指客体自身和自身的同一,表现在客体的主要特性(通过特征表现)自己和自己相符合。这称为“特定同一”。但有时限于条件,只能认定“种类同一”。种类同一只说明两者相似,不能说明两者同为一物。“同一”与“相似”有严格的区别。刑事鉴定实践中,只有认定为特定同一,才能确定受审查的嫌疑客体与犯罪事件之间的联系。种类同一的肯定结论,只能缩小侦查范围,提供调查方法。种类同一的否定结论,可据以排除嫌疑。同一认定作为一种审查物证的原理和方法,侦查、审判人员在勘验中都可以运用,但只有鉴定人运用同一认定理论和方法作出的结论,才称为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