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中,根据巴黎公社和苏维埃制度的原则,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总结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保证了全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

产生和发展

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中,就已出现过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等组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人民武装割据,建立了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当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工农兵代表大会。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组织为各级参议会和各级政府。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贫农团和农会的基础上建立了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随着革命战争的胜利,人民代表会议很快地在全国基层发展起来,后来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政权组织的过渡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军事行动尚未完全结束,土地改革还没有完成,人民群众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成熟,根据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地方,则召开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由它逐步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会议制度)。1953年,全国开始举行建国后的第一次普选,在此基础上,陆续召开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系统地建立起来。“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1978年宪法恢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1982年宪法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现阶段,除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全体中国人都属于人民的范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全国各民族、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根本利益。保证全体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它既有利于全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也有利于在民主的基础上有效地处理国家事务。它的具体表现是:

(1)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地方的各种重大事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本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例,它组织国务院作为自己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组织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行使军事统辖权、审判权和检察权。所有这些机关都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3)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是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常设机关。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罢免它的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体现国家权力的统一,又体现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配合。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它既保证了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保证了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组织和运行的,所以它保证了各级人民政府能够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处理国事,成为有效的行政工作系统。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将同整个社会主义制度一样,逐步得到充分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