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市贸易

农村集镇上买卖双方通过自由议价购销商品的贸易形式。不同形式的农村集市贸易在许多国家都有存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与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按国家计划进行贸易的计划市场不同,属自由市场性质,是计划市场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中国农村集市贸易的参加者主要是农产品的生产者、消费者和个体小商贩;此外也有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参加,因此国家有可能对这种自由市场进行计划指导,使之成为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的组成部分。

农村集市贸易是一种古老的交换形式。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当商品交换由偶然的行为变成经常行为后,就出现了集市。在古代,它是商品交换的主要形式。随着商品交换的扩大,交换形式也相应发展变化,但农村集市贸易仍保留下来,并一直延续到近代。这种集市在中国北方称“集”,南方则称“墟”或“场”,一般定时定点举行。

中国新型的农村集市贸易是在50年代随着农业合作化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实现,在改造原有集市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当时,社会主义集体农业中存在着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流通渠道,来交换社员自给有余的家庭副业产品;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单位,在完成国家的统购、派购任务后,也需要通过一定的流通渠道来销售多余的农副产品并购进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所不经营的商品如仔猪、鸡雏等。同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不可能也不必要将社员和农业生产单位需要销售或购买的一切商品都纳入它们的计划购销范围之内。所有这些就决定了农村集市贸易存在的必要性。

随着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个体商业和新型合作商业等多种经济形式大量涌现,农产品的品种、产量和商品率大大增加;同时,可以由生产者自行出售的农产品范围日益扩大。为了发挥价值规律在一定范围内的调节作用,使品种多、批量小、来源分散,特别是一些易变质、难运输的农产品能货畅其流,满足农业再生产和城乡人民的生活需要,农村集市贸易的作用更加受到重视。1979年以后,农村集市贸易的新变化主要表现在:工业品进入农贸市场的比例增大,贸易场所由农村扩大到城市;某些较大的农贸市场由单纯的零售市场发展为批发、零售兼营市场,出现了贸易货栈等新的交易场所;贸易范围逐渐突破地方市场的狭隘界限,地区间的贸易联系日益密切;在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参与市场调节的同时,个体小商贩和供销社以外新建立的合作商业的作用日益增强,等等。国家主要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农村集市贸易进行管理,以避免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盲目性和欺骗等行为,充分发挥这一贸易形式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