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应税项目转出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流失是否需要缴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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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根据以上规定及你公司的情形,你公司应在2010年4月15日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为滞纳金的计算时间之日。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