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违反统计法给予行政处分与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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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除判处缓刑的以外,在判刑之前,主管行政机关应作出开除的处分决定。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免予起诉的,主管行政机关仍然可以根据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标准不同,在处分与刑罚之间不能互相代替,违法失职行为者情节比较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则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则不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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