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违法行为人的统计违法行为可以处以多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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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我省的地方统计法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因此,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行为人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的,有违法所得的,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其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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