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止付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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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的性质

从性质上讲,挂失止付只能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因为通知人是否真正丧失票据尚未得到切实的判断,得到挂失通知的付款人无义务也不可能审查事实问题;更重要的是,挂失止付涉及的当事人是挂失人和付款人,在法律上他们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存在互相强加义务的问题。挂失人丧失票据,由付款人来杜绝风险,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比较荒唐的。西方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未将挂失止付作为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予以明确规定,原因可能在于此。但如果付款人根本不顾票据丧失的事实,冷漠地让失票人到法院采取措施,又可能发生法院采取措施之前,票款已被他人领取的危险。我国的银行业从道义出发,惯例上愿意为失票人提供帮助,即暂时停止支付,给失票人采取其他措施留出必要的时间。如果失票人怠于采取其他措施,挂失止付也将失其效力。内地和台湾的票据法及相关法律维持了这一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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