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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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根据

当事人认为,自治是国际商务交易的基本规则,各国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商务纠纷的自主权。但要求仲裁的进行以有效的仲裁协议存在为前提。问题的关键是,只有承运人一方签署的提单中,倘若订入仲裁条款,是否构成有效的仲裁协议。美国仲裁法、英国仲裁法、中国仲裁法及《汉堡规则》、《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等均不强求仲裁协议必须经双方签署,认为提单仲裁条款能构成提单关系人之间的有效仲裁协议。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提单的规定确定”,也说明提单仲裁条款是有效的。提单仲裁条款应明确地记载于船公司公开的格式提单中,提单持有人接受提单并据以提货或索赔,证明他默示地接受了提单仲裁条款。如果他认为提单仲裁条款是不能接受的,那他完全可以拒收订入了仲裁条款的提单,或可在交易前对提单内容提出特殊要求。承认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国际公约、国内法等对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作了强制性规定,从实体上平衡了提单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仲裁程序又是通行的、被广为接受的解决国际商务纠纷的方式。

从各国司法实践看,提单仲裁条款较普遍地受到尊重。1993年中国海商法协会调查证实,英、美、荷兰、加拿大、挪威等国家的法院均承认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在英、美等实行“对物诉讼”的国家,如果船东提出有效的提单仲裁条款,扣船地法院将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裁定中止诉讼,要求当事人仲裁解决其纠纷。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用明确的措词并入提单,从而构成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有效仲裁协议。即使在提单欺诈的极端情况下,为使纠纷迅速、合理地解决,防止无谓拖延,根据“仲裁条款自治”说,似乎也应坚持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纠纷由仲裁法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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