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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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主旨

本条规定了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了4种违法违纪行为,即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组织、支持、参与卖淫的行为;组织、支持、参与嫖娼的行为;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淫乱活动的行为。

一、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政府禁令和国家有关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使人上瘾成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这里所谓的“麻醉药品”,是指能够使人成瘾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上瘾成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这里所谓的“精神药品”,是指能够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服用能使人对药品产生依赖性,以及造成幻觉,或对幻觉机能,或对思想、功能行为,或对感觉,或对情绪造成损害,以及引起其他恶果的药品。包括:甲基苯、丙胺、安纳加、安眠酮等。

根据本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二、组织、支持、参与卖淫的行为

组织、支持、参与卖淫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社会管理和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等方便条件,组织、支持他人或者自己参与卖淫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卖淫”,是指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者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组织、支持、参与嫖娼的行为

组织、支持、参与嫖娼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社会管理和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为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等方便条件,组织、支持他人或者自己参与嫖娼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嫖娼”,是指以支付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安部2001年2月28日印发的《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本条规定,组织、支持、参与嫖娼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四、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淫乱活动的行为

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淫乱活动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社会管理和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为色情淫乱活动提供场所等方便条件,组织、支持他人或者自己参与进行色情淫乱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色情淫乱活动”,是指多人自愿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合进行性交和奸宿的不正当的性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参与色情淫乱活动与猥亵、轮奸妇女行为的区别。

根据本条规定,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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