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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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所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如何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通过违法违纪行为获取的金钱、商品等动产和不动产,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及各种非法所得产生的孳息等。

行政机关公务员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用于违法违纪的各种财物。

没收,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所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非法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

追缴,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所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非法财物予以追回、收缴的行为。追缴不是一种对违法违纪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非法财物的最终的处理方式,而是要待案件结办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该退回原主的退回原主,该上缴国库的上缴国库。

责令退赔,是指违法违纪所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非法财物,因违法违纪人员消耗、使用或者毁坏而无法追回原物或恢复原状时,责令违法违纪人员用金钱或者实物予以赔偿。责令退赔的财物一般直接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但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也参与了违法违纪活动的,则不予退赔,而应当上缴国库;找不到原主,即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

“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是指虽然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处分决定机关有权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由其他机关对该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就应当由其他机关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不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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