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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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九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开除的法律后果以及处分期满后如何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开除处分的法律后果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二、处分期满后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不适用解除处分。

(二)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如果在受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又发生新的违法违纪行为,则不能解除处分。

(三)处分期未满的,不得提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三、解除处分的法律后果

解除处分后,受处分人可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其在权利、义务等各个方面,与未受处分的同职、同级、同等工资档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没有任何不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法律后果是指解除处分后,如果尚未办理解除处分手续,即使处分期已满,也不得自动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

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解除处分后,不视为恢复该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前的级别和职务。其今后的晋级、晋职应当在受处分后新确定的级别和职务的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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