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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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主旨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并进行调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机动车维修质量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同时也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规定》遵循“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理念,立足为国负责,为民解难,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应当受理,并积极组织调解。这是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方面,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一项举措。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解质量纠纷的主要依据应当是当事双方依法签订的维修合同。这里有必要对合同做一点说明。合同具有自愿的属性,但是,机动车维修质量要求高,标的数额大,事后纠纷多,签订合同是必要的。依法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旦产生纠纷,可以作为辨别是非的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管时,可以要求企业与用户本着双利双赢、对各自利益共同负责的精神,认真签订合同,准确把握下述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按照法律觌定,维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二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具体实施调解的过程中,可以按照交通部1999年颁布的《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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