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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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作出的具体规定。

一、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针对的是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二、 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两种:一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二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1、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机动车维修质量既关系到机动车托修方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为此,《道路运输条例》设定了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根据维修质量检验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时,应当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完成车辆维修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因此,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是维修企业向托修方出具的表明机动车已经维修合格的证明,是对维修质量的承诺和保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得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对于没有经过检验的维修车辆签发机动车合格证;二是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维修车辆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三是在存在缺检、漏检的情况下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这种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机动车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破坏了机动车维修经营秩序,而且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轩维修合格证是制定本规定时,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立法宗旨作出的一个具体规定。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是其法定义务,必须遵守。在实践中存在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完毕后不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情况,究其原因,既有操作不规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部分维修经营者企图规避其应当承担维修质量责任的问题,从而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发生问题时推诿责任。这种行为究其实质属于在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过程中的弄虚作假,应当予以纠正和依法打击。

三、 责任种类形式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行为规定了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本条规定了责令改正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假冒伪劣

配件及报废车辆、吊销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包括责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回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按机动车维修竣工检验的实际情况的、签发真实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或者重做检验与维修。对于不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责令其按机动车维修竣工检验的实际情况的、签发真实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或者重做检验与维修。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关于罚款的数额标准,作了区别对待: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所以作此区分,主要是考虑在违法者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时,按照违法所得一定倍数处罚不足以发挥罚款的经济惩戒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明确罚款数额幅度较为合适。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吊销经营许可是本条规定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其结果是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将违法经营者逐出机动车维修经营市场。因此,这种处罚应当慎用,一般是在情节严重、适用其他的行政处罚手段难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前提下方可适用。

2、刑事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因维修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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