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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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主旨

本条对公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与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作出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引导车主正确识别机动车维修企业,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提高维修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本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应悬挂的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需要强调的是,《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载明的内容必须与经营获准的许可经营项目相一致,不得虚构内容,误导车主。

本条第二款的含义是,《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种类、规格、式样由全国统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制,经营者自行安排制作。《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载明的内容可以准确表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获准的许可类别、维修车辆种类、类型、项目、许可批准机关与监督电话等,避免车主受骗上当,也方便车主投诉。这里规定,《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是为了更好地体现行政管理人性化,保证企业在一定程序上的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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