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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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主旨

本条规定了维修经营者的基本行为准则。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规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要求,需要获得许可才能经营的企业,必须在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机动车维修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才能经营,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也应当按照这一基本行为准则行事。比如,没有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的,不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获得大中型货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只能从事大中型货车维修经营业务,要想从事小型车维修工作,还需要获得小型车维修经营许可;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不能从事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不能从事汽车修理、整车维护和维修救援工作;获得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不能从事汽车、其他机动车维修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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