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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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主旨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申请与许可。

释义和理解

连锁经营模式起源于经刘发达国家,最早出现在商品零售业和餐饮服务业,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独特的方式和方法,实现了流通领域的一场革命。连锁经营能够通过企业形象的标准化、经营活动的专业化、管理方式的规范化、服务价格的统一化,以及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以一定形式组成联合体,使复杂的经营活动在区域划分和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变得相对简单。据称,零售巨头沃尔玛就是靠品牌连锁走向成功的典范。连锁经营“移植”到机动车维修业,约有四五十年的历史。美国的经验具有代表性,连锁经营与主流车型的专修店和事故维修中心并驾齐驱,三分天下。在亚洲,泰国机动车维修的连锁经营也非常成功 。在我国,汽车维修连锁经营1996年被子引进。

发展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有利于整合和有效利用现有维修市场资源,,优化行业机构,完善社会服务功能,向用户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有利于提高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经营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净化市场环境;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提高市场集中度,有效减少责任主体,便于进行管理。因此,《规定》将连锁经营确定为鼓励行业发展的方向之一。

按照2002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的要求,《规定》提出了在机动车维修行业鼓励连锁经营的若干政策。特别是在行政许可方面,给予连锁经营者简化手续与缩短时限两个方面的优惠。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上述规定相对普通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与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申请程序,审批时限也大大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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