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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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主旨

本条规定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后如何作出决定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与工商登记关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许可申请受理工作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是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从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相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被许可人、许可种类及从业范围等许可事项内容,并注明日期、加盖印章;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其未获得许可的理由,也就是在哪些方面还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问题,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本条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与工商登记的关系]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属于工商登记之前的前置审批,即申请人只有在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反之,如果申请人没有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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