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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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负有监督职责,建立评估制度是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评估是通过对医疗机构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效果进行综合评估,以考察医疗机构是否在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评估模式以抗菌药的滥用危害具有多种属性并且这些属性处于相互关联状态作为建构的逻辑起点,通过整合概率评估模式、预防式评估模式和关注度评估模式的基本要素,既能够适用于具有单一属性的抗菌药物滥用危害的风险的评估,也能够适用于具有多种属性的风险评估,从而真正为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强化其监督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一评估模式的基本框架主要由下列内容组成:一是,对医疗机构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要求情况进行评估,如是否建立了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抗菌药物管理,是否完善了相关制度等。二是,对医疗机构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估,从疾病的预防控制、医疗安全、医疗质量、患者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价。三是,从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理论预设出发,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的客观实在性和社会属性进行评估,总结以经验,通过实证的分析方法来完善相关制度,使其能够适应具有多元属性的卫生事业,从而使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医疗机构和患者既能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关知识,也能够充分衡量各类主体的价值偏好,增强政府、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医疗人员、专家、患者和社会公众的理解、沟通、通过沟通和交流、交换意见和提供证据,从而说服对方,减少或缓解参与者之间的敌意和极端态度,促进建立共识和妥协,从而获得相对公平和最佳的法律实施效果。为了达到和实现上述评估效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门、完整的评估组织形式。评估组织是由多元主体组成的机构,并打破由专家为主导的组织形式,取而代之的是由不同主体组成的评估组织。该评估组织至少包括以下代表不同利益的成员:由卫生部门聘请的医学、药学、法学、社会学卫生经济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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