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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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毒品等违禁品,应当依法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

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主旨

本条共两款,是关于戒毒人员身体和物品检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根据《禁毒法》第四十二条“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规定,对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检查发现的物品的处理作出规定。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物品检查,既是出于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考虑,防止破

坏正常的管理秩序,也是从戒毒人员自身安全考虑。众所周知,吸毒成瘾人员由于吸毒需要,常常藏有毒品及吸毒用的注射器等。还有一些吸毒成瘾人员为了逃避和抗拒强制隔离戒毒,往往采取吞食异物等手段进行自伤自残,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及衣服、鞋袜中可能会藏匿刀片、铁钉等锐器,强制隔离戒毒所检查时要全面、细致,防止戒毒人员夹带毒品等违禁物品进入。实践中,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现一些戒毒人员通过人体藏毒的方式逃避检查,因此,对人所48小时内的戒毒人员要注意密切观察。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在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及其携带物品检查时,要考虑到吸毒人员系艾滋病感染的高发群体,提高警惕,注意防护,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程序进行规范操作,预防和避免锐利器伤害到自己。需要使用防护装备时,绝不可以嫌麻烦而简单从事,不要徒手接触吸毒人员用过的注射器,不能将锐利废弃物放置在他人可以接触到的地方。对受伤戒毒人员,应戴上乳胶手套处置,不能徒手接触他们的血液或者伤口。

对检查发现的毒品,强制隔离戒毒所要按照《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理。对可能被病毒污染的废弃物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运输废弃物须戴厚质乳胶手套;处理液体废弃物的必须戴防护眼镜;对容易伤人的锐利废弃物,应采取深埋或者燃烧等处理方法;对检查发现的其他违禁物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同时制作销毁物品清单,注明销毁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销毁理由以及批准人和监销人,并将该清单存戒毒人员档案。

按照本条规定,戒毒人员生活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生活物品,主要指衣物、书籍等,可以交给戒毒人员保存并使用。生活物品以外的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处理。对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的物品,应当进行登记,并由戒毒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放在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保管物品处。对戒毒人员自认为有重要或者较高价值的物品可以进行拍照,并当着戒毒人员本人的面进行袋装封存。实践中,一些强制隔离戒毒所利用真空压缩袋对戒毒人员物品进行妥善保存,既节省储物空间,又利于物品存放。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对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此规定是为了维护女性戒毒人员权益,保护女性戒毒人员隐私,是我国的立法惯例。需要注意的是,本款只是对女性身体检查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作出规定,女性物品不涉及个人隐私与尊严问题,故对女性物品的检查未作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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