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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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主旨

本条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判刑罚、被处劳动教养或者被拘留、逮捕的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是对戒毒人员因特殊情形被中断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一是被判处刑罚,指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发现有犯罪行为而判处刑罚;二是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指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因被发现有吸毒以外的违法行为而被采取劳动

教养;三是被拘留、逮捕。

根据本条规定,戒毒人员被发现具有上述情形的,转其他监管场所、羁押场所执行刑罚、劳动教养或者羁押,并由执行、羁押的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所与看守所、监狱的性质不同,羁押对象、管理方式、安全要求、职责任务不同,被拘留、逮捕的,应当转看守所执行;被判处刑罚的,应当转监狱执行。监管场所、羁押场所对患病的羁押人员给予相应的治疗,吸毒人员具有病人属性需要得到戒毒治疗,本条规定监管场所、羁押场所应当给予其必要的戒毒治疗,遵循了刑事法律法规的相关原则,也完善了戒毒制度。

根据本条规定,对被判处刑罚、被劳动教养或者被拘留、逮捕的戒毒人员,其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这符合立法惯例。监管场所、羁押场所具有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样封闭的无毒环境,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同样可以起到强制性戒毒的效果,因此,刑罚或者羁押期限应当予以折抵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根据本条规定,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禁毒法》实施后,一些戒毒人员为了逃避为期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有的主动交代自己轻微犯罪行为希望被判处短期徒刑,从而尽快获得自由,企图钻法律空子。本条规定,将使此种行为得到杜绝,并进一步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实践中,刑罚执行完毕、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如何转送、如何衔接、如何确定继续执行的场所等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但应当坚持方便执法、就近执行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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