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

运用行政法令和群众监督的力量,促使吸食或注射鸦片和代用麻醉剂者戒绝瘾癖,限制和取缔种植、收贮、制造、转运、贩卖毒品和毒具行为的一项社会风俗改造工作。又称禁烟禁毒

吸毒为世界许多国家严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吸毒造成了超越国界的社会犯罪增加和个人人格沦丧等严重后果,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1909年2月、1912年1月、1924年11月和1925年2月分别召开了上海国际禁烟会议、海牙国际禁烟会议和第一、第二次日内瓦国际禁烟会议,签订了《海牙禁烟公约》和《日内瓦禁烟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70~80年代以来,戒毒和反毒品走私斗争在国际范围内全面展开。

中国历史上深受鸦片烟毒之害。清雍正五年(1727),英印殖民政府、东印度公司和鸦片走私商陆续向中国倾销鸦片。道光十九年(1839),输入中国的鸦片达 4万箱。中国每年因吸毒耗费的白银外流约 500万两。鸦片烟毒使中国的社会经济、国防、人民健康和家庭生活深受破坏和摧残。道光十八年,清政府再次下令禁烟,并派湖广总督林则徐到广东查办。次年3月到达广州的林则徐严厉禁烟,掀起了著名的收缴鸦片、虎门销烟的禁烟运动,但却遭到帝国主义的反对和干涉。鸦片战争以后禁令从未实施。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经宣布禁烟禁毒,也没有禁绝。一些官吏保护贩毒活动,供给飞机、轮船和武装,为贩毒犯走私运毒提供方便,以致烟毒泛滥成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曾于1950年2月和1952年5月两次发布了《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群众性的禁烟禁毒运动。这一运动在普遍进行宣传教育,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基础上,采取禁绝种植、禁绝贩运和制造、禁绝吸食同时并举的方针,实行强制禁绝与自觉禁绝相结合的政策。主要政策有:

(1)禁绝种植。动员群众自觉不种植鸦片,对改种农作物有困难的,给以贷款、免费供应粮种和发放救济粮款等项照顾。对不听规劝的种植者,铲除其烟苗,处罚、制裁违抗禁令和组织种烟的首恶分子。

(2)禁绝贩运、制造。在交通要道普遍设立检查站,堵截贩运,发动群众检举贩运和制造烟毒的犯罪分子,查封一切烟馆和据点。号召贩运和制造毒品分子到政府机关登记,交出毒品、毒具,对悔过自新并检举立功者,从轻或免予处置;罪行严重、拒不悔改者,给以严厉惩处。

(3)禁绝吸食。在进行调查登记,摸清烟民情况后,采用3种方式施戒:一是在家自戒,烟民登记后,订出戒烟计划,自己执行,由家属和街道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二是成立群众互助性的小型戒烟小组,把烟民集中施戒,加强对烟民的监督管理,提高其效果。三是政府成立戒烟所,主要吸收一些贫困的、烟瘾大的或自戒不奏效的烟民。进戒烟所后给他们服用戒烟药,组织他们学习和参加轻微劳动,进行监督教育,巩固成效,防止反复。到1953年底,全国普遍禁绝了种植鸦片、制毒、贩毒和吸食鸦片烟毒的现象,400万吸毒者陆续戒绝,禁烟禁毒运动胜利结束。中国的禁烟禁毒,挽救和改造了大批吸毒者,改变了不良的社会风气,促进了社会改造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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