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社区戒毒。

主旨

本条是关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妇女和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有两种:

1.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包括怀孕和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两类妇女。这一规定体现我国法律政策一贯奉行的人道主义精神,也符合我国的立法惯例。尽管强制隔离戒毒不是处罚措施而是具有救助、教育性质的强制性措施,但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如此时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可能刺激怀孕妇女,不利于胎儿发育,不利于怀孕妇女接受家人日常生活的照顾。对不满一周岁婴儿来讲,对母亲有生理和精神上的双重需求,最需要的莫过于母亲的养育和照料。公安机关在查获吸毒成瘾人员时,发现其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应当直接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有的未能及时发现上述情况而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送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为切实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切实贯彻本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新人所女性戒毒人员要进行妊娠检查,并在人所24小时内进行首次谈话,了解其家庭特别是子女情况,发现其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要立即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要尽快核实并作出决定。对自己孩子超过一周岁但仍处在幼儿期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要了解其孩子有无得到安置、有无家人照管,对孩子没有得到妥善安置和照管的,要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反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要立即通知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并视情处置。

2.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指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如果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学校和家庭的教育、监护能够戒除毒瘾、回归正常生活,政府就没有必要消耗巨额成本采取强制隔离戒

毒措施,而且也不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业,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成长。近年来,合成毒品滥用人数剧增,青少年滥用冰毒、摇头丸、氯胺胴等情况严重,一些未成年人仅仅依靠学校、家庭教育和监管已难以戒除毒瘾,特别是对那些监护不到位,或者伴有其他违法行为,采取社区戒毒无效,不采取强制隔离戒毒将无法挽救的未成年人,不能放任。在家庭和社会的支持下,可以采取强制隔离戒毒。公安机关在办理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案件时,要征求学校和家庭的意见,尽量让学校和家庭去教育、挽救,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是最后的选择。同时,由于公安机关审批时间有限,调查走访难以深入细致,强制隔离戒毒所在工作中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走访、调查,发现强制隔离戒毒可能影响其学业且家庭和学校能够落实监护责任的,可以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意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