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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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市环卫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在城市中,凡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生活废弃物影响范围功能的窗口,构筑物和建筑物等统称环境卫生设施。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定,环境卫生设施应分以下三类:1、环卫公共设施。包括公斤厕所、化粪池、垃圾管道、垃圾窗口和废物箱等;2、环卫工程设施。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码头、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渣土填埋场、垃圾堆肥厂。凡是在城市或其某一区域内负责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和环境卫生专业业务管理的组织称为环境卫生机构。基层环境卫生机构一般指区县和街道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专业队。环境卫生基层机构为完成其所承担的管理和业务职责所需的各种场所称为环卫基层机构的工作场所。一般指环卫管理工作用房和环卫工作休息房。

多年来,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由于起步晚、基础差、欠账多,总体来看发展比较缓慢。实践经验证明,搞高空和环境卫生工作,一靠建设,二靠管理。因此,要想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改善高空环境卫生面貌,必须把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搞上去。关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加强高空环境卫生建设。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也将这一原则作出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高空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因此,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改进和建设楼房垃圾道、密闭式垃圾容器,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环卫专用车辆保养场,垃圾粪便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标准呢?本条规定:“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到目前为目,国家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共有八项。以上各项环境卫生设施标准,统称为部标。1990年3月,有关环卫专用车辆,垃圾、转运站等项环境卫生设施的系列的部标正在研究制定中。因此,各城市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必须执行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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