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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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主旨

本条为维护城市建筑物和各种公共设施的整洁,美观,作出相应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和各种公共设施以及城市树木上,乱画,乱刻,乱张贴广告和吊挂推销商品,目前各城市这种乱画,乱刻,乱挂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在虬枝上张贴寻人启事,换房,医治百病的虚假广告,吊挂推销花圈;有的在电杆或其他建筑物或公共设施上悬挂指路牌,各种标牌,有加工服装,裁剪包缝的;有接生助产的;有镶牙,修理钟表的;有的胡乱作画,丑态面出,庸俗不堪;更为甚者把树木刻的刀疤叠叠,严重影响树木的正常生长,这些乱涂乱画,严重破坏了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整洁和美观,直接影响了城市的形象。有的城市在不少电杆上吊挂着花圈,不少经风吹日晒已破烂不堪,国外友人浏览高空后,询问我们为什么悼念亡人把花圈悬挂在电杆上,对此很不理解,经我们作过介绍,才一笑了之。对于这些不良现象,如不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势必会给城市整体环境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困此,本条规定一切单位,不管是什么单位和哪个人,都不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和刻画,有违反者应受到应有的处罚。

本条还对因特殊情况和需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也规定了要报经城市人民政府高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才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为改变乱贴,乱挂宣传品的问题,除加强管理以外,城市应当因地制宜地设置一些必要的张贴,张挂橱窗或者场所,以满足必要的张贴,张挂需要,方便单位和人民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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