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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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的理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主旨

本条是为了维护城市中建筑物的整洁、美观所采取的管理措施。

释义和理解

本条要求城市的所有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各企事业单位、工厂、商店、学校、医院等)和个人应注意保持其所使用的建筑物的完好、整洁、美观。对于一些年久失修的陈旧、残破、明显不整洁的建筑物,应当通过整个,洗刷,装饰,达到完好,整洁,美观的要求;对于城市中失去维修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以消除隐患,保护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和维护城市容貌的整洁,美观。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三分建七分管,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原则,建筑物的建设是有期限的,而建筑物的管理任务是长期的。要求城市中的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把维护建筑物的整治,美观保持城市容貌观瞻,看做是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应有的社会公德。每个人都注意不在建筑物上面,以及各项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张贴,张挂。全市人民不仅是伟大的建设者,也是城市的管理者,管理好城市容貌环境,改善和不断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除专业工作者肩负有重要使命外,有赖于全体人民的维护和努力。

城市中临街的建筑物阳台具有很强的观瞻性,也关系到城市容貌,体现城市的文明素质和城市的精神风貌,影响城市的声誉。本条,要求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由于我国目前人均住房面积比较低,居住条件和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因此,利用阳台和窗外堆放物品和吊挂物品的现象还比较普遍,随着居住条件的改善,这一情况逐步得到改变。因此,对哪些街道哪些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允许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授权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规定。

改革开放搞活政策,不仅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有效发展,同时我国和世界各国的友好往来日益增多,洽滴贸易,旅游观光,控亲好友者频连不断,在增进了解,促进友谊当中,为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繁荣也增添了新的生机。为此各地人民政府都规定了一定的街道,要求在这些街道的楼房阳台,窗外,不允许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这对维护城市的整洁,美观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乱堆,乱挂物品是极其不雅观的行为,有损城市的物品,这对维护城市的整洁,美观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乱堆,乱挂物品是极其不雅观的行为,有损城市的应有形象。

本条另一项管理内容,明确规定搭建或者封闭阳台,要求做到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搭建、封闭阳台采取限制,报审的管理办法。主要是控制擅自搭建阳台和封闭阳台。有以下两方面的考虑,如斤搭建和封闭阳台,一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划,势必各行其是,形式不一,规格各异,色彩也难一致,对建筑物总体观瞻上,必然是凌乱不堪的,有损城市容貌形象;另方面,建筑物的结构不同,建造的年代差异很大,建筑物的设计造型,承重量的计算不同,如擅自搭建或封闭阳台,不加管理和限制,任意增加建筑物的承重量,易于造成人为的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几年来,各城市阳台塌落的事故屡见不鲜,除少数的因施工质量差以外,大多是任意封闭阳台堆放物品过多过重所致。本条中要求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是掌握在有利城市容貌观瞻,又保护城市居民切身安全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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