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的理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主旨

本条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管机关。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三款,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平衡点区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这是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是建设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因为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是城市建设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管理的有机整体,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是组成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有机整体。建国以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隶属体制多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发展。1980年3月1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70号通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即现建设部前身)已经成立,其业务范围包括管理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据此,各省、市、自治区建委或城市建设局要把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归口管理起来。各城市建设委或城市建设局和卫生局要抓紧办理交接工作,原属环境卫生部门的人员、编制、固定资产、专项资金、流动资金等均应全部移交”。这次管理体制的重大变化是几十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十多年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城市市容的改善和环境卫生水平的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成就,证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隶属关系的变革是符合城市管理规律的。1990年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又一次明确建设部是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城市建设司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并检查和监督执行;指导和组织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协调专用机构生产和科学研究工作。根据上述精神,各省、自治区城市建设部门即建设厅或建设委员会统一归口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其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地区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编制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组织检查评比,总结交流经验等。

第三款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或者建委、城建局),是当地政府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职能机关,是本条例的执法主体。同时也包括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机关。本条例第三十七也涉及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其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制订实施细则,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行使管理职能。

二、参与制城市规划和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审批建设开发地区、旧城改革地区和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计和竣工验收;

三、组织和领导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清反城市街道及垃圾、粪便的清除、运输、处理、处置、综合利用;

四、建设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和工作场所;

五、对街道民办清洁队伍负责的部门市区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检查、监督、指导;

六、开展环卫教育、宣传和科学研究,逐步实现环卫工作中的机械化、现代化和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

第三款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包含了县级人民政府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现在,城市下辖区并以市带县的体制格局已经形成,因此,县级人民政府也相应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

从组织机构上认真加强、健全各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才能有效地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实施和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各城市人民政府,特别是省会城市、对外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的人民政府,应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理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加强、健全城市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充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队伍,提高降低个位珠素质,强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能,以便有效地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实施,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