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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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的理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内容如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主旨

本条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总原则。

释义和理解

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应实行统一领导。因为现代化城市是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整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宏观控制和行业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发展规划的制定,大型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垃圾粪便处理基地的建设,大型环境卫生专用机具的配置、作业,城市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的统一调度,环卫科研、教育的组织,一定要实行集中管理、统一领导,这有利于全行为整体效益的发挥和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分区负责是在统一领导前提下的分区负责。这里的“区”既指大城市、特大城市、区二行政区的“区”,也包括中、小城市和按不同地域组成的地域性的“区”,又包括含带有特定性质的“区”,如独立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景点区,同时包括一些大型的企业单位、“窗口”单位和卫生责任区。从工作管理制度而言,它主要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的工作制度。但也包含了城市中的市与区的含义。所以,分区负责包括了这两个方面的含义。实行分区负责比较适用环境卫生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一是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社会性、地域性强,市容环境卫生和地区的广大群众联系最紧密,人人参与,天天发生,分区负责即把一部分管理职能、一部分权下放到区级政府或者责任区单位,做到责、权、利结合,充分发挥区级政府或者责任区单位的作用,有利于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问题的及时发展、及时处理,提高工作效力,更好地为地区、为居民服务。二是由于市容和环境卫生面广、点多,城市集中管理,很难面面周全。实行分区负责,把一部分权下放到区,多了一个当家人,多了一个积极性,很多区级政府、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把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加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列为自己的职责,列为办实事的内容,加强了管理,取得了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分区负责形成比较广泛的社会管理网络系统,在这个管理网络中的单位、居民,共居一个寺区,联系最广泛、直接,也便于日常进行监督。关于垃圾、粪便的清运作业,是否要“分区负责”,这要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分区负责。因为垃圾、粪便的清运,特别是机械化作业,有一个合理的规模,有个规模效益问题,有一个合理的规模,有个规模效益问题,过大过小都有弊端。因此,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哪些应该分区管理,应当由各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又一个重要原则。这是“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城市管理方镇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体现。这一规定有三层的含义:首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队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充实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整顿、培训、提高素质,建立起一支严于律已,精通法规、公正执法的过硬的执法队伍。第二,区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群众性的社会监督人员,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部门和委托,在一定的范围、权限内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开展监督工作。群众性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其执法部门的领导。群众管理也包括了社会的监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在管理、监察工作中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明纪律,公开办事制度,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作业队伍,他们担负城市垃圾、粪便的清除、主要道路和公共水域的保洁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等城市环境卫生作业任务,是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力军,是骨干队伍。但是要全面、持久做好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只有主力军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在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紧身裤的群众基础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专业队伍保洁与街巷里弄的群众保洁和社会各单位的环境保洁结合,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真正做到了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全社会各单位都以实际行动关心,支持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这将极大地提高全社会的环境卫生水平和环境卫生主体意识。因此,城市每个单位,每个居民,不仅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搞好自己居户、本单位的环境保洁,还应搞好居住区、本单位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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