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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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关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以及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时所具有的权力,以及如何处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查验、化验、检验、核查是海关审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经常使用的手段。例如审定完税价格,在很多情况下,仅仅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交的报关单和其他单证资料,往往还不能确定完税价格。需要采取查验(验估)或核查手段,通过实地查看货物、进一步查阅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才能够最终确定完税价格。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依法充分运用好这些权力。

对货物的化验、检验,应选择经国家认证具有资质的商品化验、检验机构进行。没有资质的机构的化验、检验结果,法律上不被认可。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不能认为只有海关系统的化验机构和质量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机构才是有资质的。更不能认为只有海关系统的化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论才能作为依据。根据本条的规定,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其含义是海关可以委托本系统的化验机构进行化验、检验,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其他商品化验或检验机构进行化验、检验。如果出现有两个鉴定结果不相同的情况时,应当以海关认可的鉴定结果作为确定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的依据。即使其中一个是由海关系统的化验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也应该本着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选择、认可更为准确的鉴定结果。

本条第二、三、四、五、六款分别对经海关审核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有误或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不能接受申报,或者纳税义务人涉嫌伪瞒报时,应如何处置作出原则规定。由于归类、审价、原产地、减免税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故本条不再进一步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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