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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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主旨

本条是关于注销登记提交文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目前有些地方工商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规范,也要求个体工商户出具自行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作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必备材料。这种地方工商部门的指导性文件,是否有必要这样进行规范吗?如果对把个体工商户等同于公民看待,似乎没有必要;如果把个体工商户作为一个企业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又似有必要,关键是我们怎样看待个体工商户这样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这一直是一个有争议且暂时还不会有结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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