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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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仅限于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变更,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它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由于没有独立的备案表式,办理备案变更一并适用相应的申请文书。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它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结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的规定看,变更经营场所限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辖区外必须“一废一立”,也就是说一个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只能领取一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存在类似企业的迁移情形,其实个体工商户应该可以迁移,一是由于住所变化的需要,二是信用信息整合的需要,三是由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调整需要改变经营场所的情形。《新条例》没有明确个体工商户可以迁移,《办法》也没有明确,按理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总局仅通过一个规范性文件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填写须知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应属于越权规范,也不利于这一主体的商事自由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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