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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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主旨

本条是关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从事个体登记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涉及港澳台居民在大陆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核准登记。其中,涉及前置许可的,按照有关部门许可的经营项目核定经营范围,港澳台居民和大陆居民平等准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委托所属工商所以其名义办理,要视各省级工商部门的具体规定。其中,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在允许经营的范围内核定经营项目。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营业执照在核定的经营者姓名后面应当加注“(台湾居民)”或者“香港居民”或者“澳门居民”字样;组成形式仅限于核定为“个人经营”。基于身份证件的差异性,身份证件根据具体情形要求各有不同,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基于在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协议设置了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限制。因此,在新的文书表格中也要求填写此内容,在申请文书上按规定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鉴于目前国家只针对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出台了专门政策,这些政策的适用有专门的地域性,只是在福建、广东、湖北、江苏、浙江、重庆等特定地域内施行,但对台湾居民,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登记的有关政策,至于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广东省天津市出台针对台湾居民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有关政策,有其一定特殊性,其他省份与此没有类比性。因此,没有出台相关政策的省市暂时不能登记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也不能登记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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