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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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有关文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按《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填写须知(以下简称填写须知)完整准确的填写相关内容;申请书是“经营者签名”而非“申请人签名”这一点许注意。

“申请人身份证明”按填写须知是仅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其实还应该是有效的,超过有效期或者公告停止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原则上也应该属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同时,如果是残疾人、复退转军人等特殊群体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相应的特殊身份证明文件。另外,“申请人身份证明”仅指民身份证复印件,这是不完整的,其实还应该包括居民身户口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居民户口簿派生的一种可以独立使用的身份证件。有些人由于特殊情况,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者毁损没有及时补领的, 可提交居民身户口簿这一身份证件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填写须知是指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这个已经基本做了一个全面概括。还有一点的是属于电子商务或者软件服务业等不需要专属的经营场所的个体经营者,可以以自己的住所作为经营场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具体是指那些文件呢?这需要对政策的掌握和把握。比如有人认为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国家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实不是,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国办发〔1999〕41号)》明确规定的。比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环发〔1999〕210号)》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申请执照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可要求其对环境噪声污染及其防治情况作出说明。说明的形式应是书面的,这就属于此类。

另外,本系统各省级局要求提交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的,原则上在登记中也必须执行,这是由于行政法的复杂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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