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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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有关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

这是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未按照规定办理污染接收证明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这是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月度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未按月度进行备案,备案不及时,或者备案内容不完整,都属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均应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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