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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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发生船舶油污事故后,国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清除污染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优先受偿。

主旨

本条是关于由国家应急处置、清污费用优先受偿的规定,为新增条款。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以及其他必要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承担”。应急处置、清除污染行动的及时性、有效性直接关系到油污损害的大小,也关系到污染责任人和污染受损害方的切身利益。因此本条规定了国家动员、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的应急及清污行动产生的费用作为油污损害的一部分,在油污损害总体受偿份额内予以优先赔付,来确保从事应急处置、污染清除作业的单位能保持或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应急处置、清除污染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与减少污染损害有关的应急救助费用、采取污染预防措施的费用、清除污染的费用以及与前述作业有关的专家评估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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