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已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规定,为新增条款。

释义和理解

船舶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担保后,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以及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包含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条款在内的保险合同或者其他财务担保,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了确保财务担保的可信度,财务担保必须是由诸如银行等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出具。对于按照《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投保或者取得其他财务担保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对于按照《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投保或者取得其他财务担保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对于今后《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对我国生效后,按照该公约的规定投保或者取得其他财务担保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强制保险证书。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担保的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其是否满足《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或《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或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船舶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担保的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求。对于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并签发《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上述证书应包括船名和船籍港、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保险的类别、保险人或提供财务担保的其他人的名称及地址、证书的期限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的期限不得长于保险合同或者其他财务担保的有效期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