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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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及时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关于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及时限的规定。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的目的之一就是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以便当事人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因此,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向当事人出具事故认定书具有积极的、重要的意义。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事故认定书及完成时限的规定。事故认定书与事故调查报告不同,是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向当事人提供的事故结论。事故认定书应简明扼要,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方有关情况,以及简要的事故原因分析、调查结论、所造成的污染损失和可能引发的污染风险等。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这是法定期限,并且应当按自然日历计算,不是特指工作日。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事故认定书内容及送达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三项。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上述情况,应是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根据本款规定,事故认定书制作完毕后应送达当事人。应该注意的是,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是制作事故认定书的期限,而不是送达事故认定书的期限。但事故认定书制作完毕后,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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