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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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和水文情况;

(四)事故原因或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六)污染程度;

(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主旨

本条是对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内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污染事故发生后,船舶及有关单位及时按照相关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告事故相关情况,是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进行核实,确定船舶污染事故等级的主要依据,也是有关单位或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以有效处置船舶污染事故,防止污染损害扩大的重要依据。因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的内容,对事故的应急处置非常重要。

本条所称报告是指船舶及有关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根据本条的规定,报告内容除包括本条第一款(一)至(七)项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1、第(一)项内容主要是船舶的基本情况。除本项所列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外,还应根据事故情况报告船舶相关的技术参数,比如船长、船宽、总吨、载重吨等,船舶的种类和构造,建造和改建时间等等。

2、第(二)项内容主要是船舶所有人的相关情况。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如船舶有多个所有人的,应详细说明。此外,船舶所有人的相关情况还应包括船舶保险情况,并说明保险种类、保险人、保险额等事项。

3、第(三)项内容主要是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基本情况应尽可能详细,以便使主管部门准确掌握事故信息。事故基本情况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的发生过程,现场的气象和水文情况等。

4、第(四)项内容主要是关于事故原因。事故原因明确的应在事故报中详细说明,事故原因尚不确定的,应在事故报告中对事故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以便主管部门制定应急措施时参考。

5、第(五)项内容主要是污染物的基本情况。报告中应说明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并说明污染物泄漏情况,包括泄漏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危害性、泄漏位置、泄漏速度等。

6、第(六)项内容主要是事故造成的污染损害情况。污染程度应说明污染面积,污染区域附近的养殖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资源情况及其受损情况。

7、第(七)项内容主要是采取措施情况。采取措施情况主要包括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情况,包括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都取得了什么效果,还需要哪些救助或应急要求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事故补充报告的规定。由于船舶污染事故受到气象、海况等自然条件的影响,会发生扩散、漂移等变化,根据本款规定,当事船舶、有关单位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动态负有跟踪义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应当及时、全面地将新情况进行补报。补充报告对于有关单位或部门根据事故动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包括污染损害进一步扩大、污染物泄漏数量继续增加、事故原因得到确认、事故引发了其他新的险情、初始报告的情况有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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