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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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申请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

(一)配备的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作业人员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主旨

本条是关于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清污单位资质许可是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中的重要管理环节之一,清污单位的服务区域与清污能力大小直接关系到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效果,因此,本条旨在明确清污单位资质认可标准和资质认可的行政许可程序等要求。

第一款规定了清污单位资质认可应满足的条件要求和需提交的相应材料。清污单位除应当提交资质认可书面申请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配备的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包括规章和标准。根据清污单位能够提供的服务区域和能够应对污染事故大小,将清污单位设定了不同的等级,不同等级的清污单位应当与相应的风险的船舶签订协议。清污单位的清污能力取决于其配备的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作业人员,也取决于其内部管理和应急预案情况。清污单位配备的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从数量和性能上满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标准,清污单位应当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分为污染清除操作人员、现场指挥人员、高级应急指挥与决策人员。从事污染清除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应急反应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现场指挥人员、高级应急指挥与决策人员还应当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二是,清污单位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清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的清除作业方案应当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中关于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也应当与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污染应急预案相符,确保事故发生后其污染清除行动符合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是,清污单位制定的污染物处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规定。为防止二次污染,清污单位应当将收集到的污染物和清污过程产生的污染物按照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规定进行处置。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如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二款规定了清污单位资质认可的办事程序和时限要求。具体的行政许可程序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包括具体的受理单位、审批单位,受理审批程序等规定。受理申请材料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核验,审查时限为3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已经批准的清污单位的名称、等级和服务范围向社会公布,清污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服务范围内提供服务。清污单位还应当按规定将协议签署和履行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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