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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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计量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3、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的第3、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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