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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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主旨

本条是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2、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证明其在认证的范围内,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

3、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产品质量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

4、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的考核,具体包括:

(1)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2)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3)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5、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由其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在具体应用时,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

6、“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是指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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