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法从境外引进、与境外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的行政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项规定的是关于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行政处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实行许可审批并实施检验是各国通行做法。本法第十五条中规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有关企业、科研机构等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必须依照上述规定经过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畜禽遗传资源,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4.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里讲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第二项规定的是关于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行政处罚。本法第十六条对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审核批准程序作了规定: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首先责令停止这种违法的合作研究利用行为,然后再没收进行合作研究利用的畜禽遗传资源以及由此取得的违法所得,最后还要同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规定的是关于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行政处罚。本法第十六条中规定: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这一规定是突出对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防止利用未经鉴定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给国家畜禽遗传资源造成损失。对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同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合作研究未经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