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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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主旨

本条是关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的规定。本款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的责任;二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本款规定是针对目前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缺乏严格的制度,一些珍贵畜禽品种灭绝或者濒临灭绝的情况制定的。我国有丰富的畜禽遗传资源,现已查明有畜禽品种、类群576个,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畜禽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用或潜在实用价值的含有遗传功能的材料,包括畜禽的DNA、基因、基因组、细胞、组织、器官等遗传材料及相关信息。它是培育新品种和配套系、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满足未来不可预见需求的重要基因库。畜禽良种对建设现代畜牧业、提高畜产品市场竞争力有重要意义。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条还明确了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目前我国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是成立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全国的畜禽遗传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国家投入实施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和畜禽良种工程建设项目,将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列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开展系统的畜禽遗传资源调查,进行畜禽种质特性研究和遗传距离测定;四是以地方品种为素材,培育畜禽新品种和配套系;五是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单纯追求畜禽产品的数量,重引进、轻培育,重利用、轻保护,在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发生矛盾时,经常以牺牲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二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投入不足,设施与手段落后,造成品种混杂、资源流失严重;三是不合理、不科学的畜禽引进和杂交,造成了一些我国特有珍贵畜禽品种的消失;四是对地方畜禽种质资源和优良特性挖掘不够,保护与开发利用脱节,缺乏创新机制,被动保护的状态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致使畜禽品种数量骤减,有44个地方品种被确定为濒危资源,15个品种为濒临灭绝资源,17个品种已经灭绝。因此,必须建立和进一步完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意识。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保护畜禽遗传资源,有利于保持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第二,保护畜禽遗传资源,有利于促进畜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第三,保护畜禽遗传资源,有利于培养畜禽优良品种,提高畜牧生产水平和畜产品市场竞争力;第四,保护畜禽遗传资源,有利于满足人民对畜禽产品多样性的需求。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保护技术的开发研究都需要大量经费和资金投入,属于公共财政应当支持的范畴。因此,本条规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以国家为主;二是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从事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形成多元化的保护局面。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是一项公益性和社会性的事业,而且畜禽所有权主体大多为私营主体,畜禽生产与遗传资源保护之间存在着现实的矛盾,即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矛盾,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为了满足自身利益,畜禽所有者在行使所有权时极可能会带来畜禽遗传资源的破坏。因此,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重任交给一般的经营主体是不现实的,必须由国家统筹规划,进行统一组织管理,即以政府为主,从资源调查、保种规划、区域划定、资金投入和开发利用等方面,运用经济、政策和法律的手段,对畜禽遗传资源进行有效和持续的保护。同时,通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支持,调动社会各方面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积极性,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发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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