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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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现代畜牧业为人类提供丰富的肉、奶、蛋等动物源性食品的同时,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性也日益突出起来。畜禽繁育、饲养、运输过程中的条件、环境优劣,对畜禽和畜禽产品的质量高低有着重要影响。在肮脏和密集的环境里,猪、鸡、鸭等动物自身免疫能力会大大降低,很易生病,进而引起动物疫病。而动物如果处于突然的恐怖和痛苦状态时,肾上腺激素会大量分泌,影响肉的质量,并且这些激素有可能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研究证明禽流感、猪链球菌的爆发均与农场内的饲养环境有关,家禽养殖中的过高的饲养密度很容易导致禽流感的传染。近几年全球范围内频频发生的动物疫情为我国畜牧业敲响警钟。英国因疯牛病问题造成80多亿美元的贸易损失。2001年至2003年发生在欧洲的口蹄疫,造成近百万头家畜被扑杀,造成几十亿美元的经济损失。2004年以来接连不断的禽流感疫情,已经殃及16个国家和地区。据不完全统计,至少有38.4万只禽类感染发病,总共有近46.3万只死亡,销毁超过1.4亿只禽类,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社会的影响目前尚难估量。这要求我们在大力发展畜牧业生产、提高畜禽和畜禽产品产量的同时,要注意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这对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提高畜牧业的经济利益不无裨益。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问题也是近年来国际上广泛提出和应用的动物福利理念的体现。动物福利主要针对在人类饲养管理之下的动物,其中包括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工作动物、伴侣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按照国际上公认的说法,动物福利被普遍理解为五大自由:一是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要保证提供充足的清洁水和保持健康、精力所需的食物,满足动物的生命需要;二是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要为其提供适当的栖息场所,保障动物舒适的休息和睡眠;三是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要保证动物不受额外的疼痛,预防疾病和对患病动物及时治疗;四是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要保证动物免遭各种精神痛苦;五是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要为其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伙伴在一起的环境和条件。通俗地讲就是在动物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减少痛苦、不得虐待动物。动物福利所强调的不是指我们不能利用动物,而是应该怎样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动物福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既涉及动物保护,又涉及国际贸易,还与社会自身的发展有关。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已初露端倪,如果不给予足够重视,我国动物产品、药材等相关商品在进入国际市场中将会遭遇巨大障碍。提倡动物福利,无论对提高畜牧业的科技水平和产品质量,发展畜产品的国际贸易,还是对提高人类文明的水准,都是十分必要的。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要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水平,还存在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因此本法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的职责作出原则规定,从而在畜牧业发展过程中逐步调整和规范畜禽生产经营方式,促使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履行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的义务,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逐步引入和推广国际通行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从生产源头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提高,使动物在健康状态下成长,最大限度地保证动物和消费者的安全。第二,广泛进行科普宣传,培养理性的消费观念和生产理念,从思想上明确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对畜牧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的重要影响。第三,强化社会监督,创造良好的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的社会氛围,使畜禽产品的产量增长和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并行,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稳定的畜产品消费空间。本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就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的义务作了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第一,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繁育设施设备以及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从事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以及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同时还要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第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备,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等。第三,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建立养殖档案,记载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从事畜禽养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第五,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第六,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另外,本法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从而逐步实现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和品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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