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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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承担的处罚的具体标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批发是指供再次转售或供生产加工而出售商品的交易行为。条例第二十六条将对烟草制品批发的最低起点规定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下,这是由烟草制品的特点和我国目前大部分购买都的实际购买水平及需要所决定的。

批发是烟草制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国家通过对批发渠道的管理来控制市场,实现垄断经营,决定烟草制品的分配和供应。因此,烟草制品的批发环节管理是烟草专卖管理的重要内容。《烟草专卖法》规定,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根据这一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即为非法经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烟草制品批发企业属烟草系统内的企业,另一种情况是受烟草公司委托可以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系统外的企业。无论是烟草系统的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还是系统外被委托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否则,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即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烟草制品市场无证批发的情况还比较严重,从实践当中来看,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民个人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2、未受委托的系统外企业从事批发业务的;

3、烟草系统内的批发企业及受委托从事批发业务的企业没有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

4、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向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货源的;

5、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超过50条的;

6、其他无证批发的情况。

上述行为均属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令。具体标准是:首先,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这里应当注意“责令关闭”和“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区别。两者适用的对象是不同的,实际执法当中应当注意掌握界限。“责令关闭”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没有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专门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不经营其他商品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由于其经营是完全违法的,所以责令其关闭是比较合适的。“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是对那些兼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但没有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而言。对于这种情况,由于他们只是违法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其他经营活动则不一定违法,因此就不能责令他们全部关闭,而只能责令其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这样规定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其次是没收违法所得,不使违法行为人因从事违法活动而得利。最后是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这一标准比较符合实际,执行起来也比较好办。否则,太低或太高,都不利于法律的执行,不利于搞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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