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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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根据上述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和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顾问责任。为什么要做出这些禁止性的规定呢?

大家知道,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以及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的生产是严格管理的,即生产上述烟草专卖品,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草制品以及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否则即是非法的。因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第及第四十条第一款所称的“非法生产”,就是指未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而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当前,非法生产、计划外生产和个人手工卷烟假冒卷烟的活动比较严重,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这些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有自己的市场。就是说,有不少单位和个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使非法生产者谋取不正当经济效益的企图得以实现,为非法生产活动提供方便,刺激、加剧了烟草制品的非法生产活动。可以说,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不仅直接侵害了合法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对国家烟草生产计划管理以及烟草制品销售秩序造成严重冲击,直接危及烟草专卖管理制度。因此,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行为必须予以打击和制裁。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是完成烟草制品生产不可替代的辅助材料和生产设备,同样也是非法生产、计划外生产和手工生产卷烟不可或缺的辅助材料和生产设备。由于国家对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采用严格的专卖管理制度,因此,非法销售上述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既为非法生产这些产品的单位提供了帮助,同时也为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了物质的条件,成为社会上假冒烟草制品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这种行为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具体来讲,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首先由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得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其次没收违法所得,即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所取得的利润;再次是处以罚款,数额是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同时,还要将违法行为人未来得及销售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当众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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